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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內濕滑


業主李某經過其所住的商住樓大堂時,因潮濕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個多月,花費醫藥費數千元。李某認為其摔倒主要是因為地滑,因此物業公司應負擔一定責任,物業公司應當補償其醫藥費、誤工費和精*損失費。

 請問:此事物業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負責賠償的關鍵是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標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員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物業公司對地面潮濕既沒有警示性標志又沒有采取防范措施,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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