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停車收費做出如下規定:
1. 車輛進出小區,一律收費2元。
2. 車輛在小區內的停車場地停放,收費1元/小時
3. 業主停放在小區停車棚內的車輛,自行車50元/月。助動車150元/月,機動車300元/月。 車輛停放收益作為物業公司企業利潤。
請問: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及其收費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決定。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按所在地的區、縣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車輛停放的收益應當納入物業維修資金,用于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停車費的收費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規定。所以,物業公司未經業委會許可,自行確定車輛在物業
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規定及其收費標準,并且把車輛停放收費收益作為企業利潤所得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應在收取的停車費中扣除車輛停放發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納入維修資金。